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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红十字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2-22    来源: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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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红十字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办法

川红发〔2023〕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红十字系统援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以下简称重建项目工作,参照中国红十字会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灾后重建实施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重建项目,是指全省各级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在我省援建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坚持综合统筹和属地负责的原则。全省红十字系统在省委、省政府整体统筹下,开展援建重建项目工作。其中受灾地的市级红十字会负责统筹本地市、县两级红十字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援建重建项目,省红十字会负责统筹省本级以及受灾地以外红十字系统汇缴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统一认领重建项目,集中安排使用。

 

第二章 重建项目确定

第四条 红十字会援建重建项目,原则上在政府重建规划的项目中选取,由红十字会按程序集体决定。定向捐赠资金按捐赠人意愿执行。

第五条 选择援建重建项目须符合灾区需求,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民风民俗。援建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优先选择灾害救助、民生发展、备灾救灾项目。政府投资性、营利性项目原则上不选择。

 

第三章 重建资金管理

第六条 重建资金原则上用于当次灾害划定行政区域内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重建资金使用应符合捐赠人意愿,重建项目在公示时应向社会说明,本项目如有结余资金拟安排方向定向捐赠资金需调整使用方向的,须与捐赠人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重建资金预算一经批准,资金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追加、终止、撤销的,必须按照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八条 重建资金由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挤占和调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第九条 重建工作所产生的实施成本,按照节俭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可从重建资金中据实列支。参照《关于严格控制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实施成本的通知》中红办字2013147号规定,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在规划时可预留不多于2%的资金作为实施成本并据实列支。实施成本包括志愿者及聘用人员费用以及重建工作直接发生的办公、差旅、通讯、宣传、审计评估及督导检查等费用。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贴及与重建项目无关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重建项目资金在拨付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及结余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可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经费。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已全面完成,可用于受灾地区实施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红十字景区救护站等项目。使用方案由产生结余资金的红十字会提出,逐级报省红十字会审批同意后执行。受灾地市、县红十字会直接接收的资金出现结余和利息,按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和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和程序,经本级红十字会决策程序决定。

第十一条 重建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公开透明,有利于社会监督,确保重建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

第十二条 重建资金执行和管理单位须建立重建项目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以备后期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四章 重建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重建项目需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援建的重建项目,签署省红十字会受援地市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方项目协议书。受灾地红十字会援建的重建项目,根据地方实际签订项目协议书。

第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对援建项目标注名称、红十字标志和碑记进行统一规范。受灾地市红十字会督促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要求,对重建项目的建筑和设备进行冠名和标志标牌制作。

第十六条 援建灾后重建项目原则上不举行项目开工仪式,捐赠人有特别要求的,由省红十字会统筹协调安排。

第十七条 援建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并按照捐赠人意愿和红十字宗旨长期发挥好作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红十字会、受灾地红十字会对各自援建的重建项目编写重建资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组织实施重建资金审计及结果的社会公告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全省红十字系统援建项目的监督工作。受灾地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对本地红十字会援建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受灾地市红十字会定期向省红十字会提交援建项目的重建资金财务报告及重建项目资金进度报告,报告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落实捐赠信息反馈工作,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捐赠人报告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审计评估机构对重建资金的监督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落实整改,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党委政府要求和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省级有关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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