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救援装备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红十字会救援装备管理办法(试行)
川红发〔2020〕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十字救援装备管理,充分发挥装备效能,提高救援队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国红十字救援队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援装备是指由省红十字会使用财政、社会捐赠资金及上级红十字会下拨资金购置或接受实物捐赠等形式获得,为各级红十字救援队配备的救援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营地、办公、通讯、能源、生活及各类救援专业设备。
第三条 救援装备的调拨权属省红十字会。使用权分配给各级红十字会及救援队。省红十字会赈济部统筹、调度救援装备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成都备灾救灾中心(以下简称“备灾中心”)及救援队按照管理办法和标准使用、保管和维护。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五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全省救援任务实际需求制订装备采购计划和配备、分配计划。
第六条 救援装备到货后要及时安装调试,做好验收,确保数量、质量符合要求,验收手续以及相关凭证资料完备。
第七条 调拨给直属单位和下级红十字会管理使用的,由其按规定纳入资产管理。
第三章 存储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装备的储存管理,也可根据实际将装备配发到救援队。装备应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储备场地要符合仓储相关标准。
第九条 设备表面应有明显红十字LOGO、标号、装箱清单等标志标识。至少每半年盘点并检查装备性能一次,留存盘点记录。重要装备发生损坏应随时报告。
第十条 确保装备时刻处于备勤状态并做好应急物流准备工作,确保救援时及时调运。
第四章 调用与维保
第十一条 救援装备仅限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红十字相关活动使用,严禁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救援装备进行跨区域、跨队伍调用。退出红十字救援队行列的队伍,其装备应及时退回并做好交接。
第十三条 开展训练、救援时,装备调用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任务派遣方红十字会负责,调用时应注意确保装备安全。
第十四条 装备调用应办理出入库手续,入库时应检查数量、性能状态或易耗品消耗情况等,据实填写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装备使用人员应经过理论及实操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操作;国家规定要求有特定操作资质的装备,必须实行持证操作。
第十六条 装备应按时保养、维修,随时处于性能良好状态,易消耗品要及时补充。
第五章 处置与报废
第十七条 装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失效或功能低下、低效运转、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按固定资产要求报废处置。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被处置、报废的救援装备的善后处理工作,报废前应去除红十字标志标识。报废救援装备所产生的残值,经省红十字会同意后可用于装备的维保、采购。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省红十字会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整改或收回装备等。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救援队应当加强救援装备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救援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为损坏,或管理不当造成遗失的人员,或贪污、挪用、变卖救援装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省红十字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