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川红发〔2018〕27号,经四川省红十字会第七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群众团体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红十字会的救助行动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相结合。
第三条 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筹资情况和社会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的群众实施无偿的人道救助。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处置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第五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救助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救助与分级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人道救助分为临时救助、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和对外援助等方式,根据情况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救助活动时,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情况特殊的按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第八条 人道救助的款物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定向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赠。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承担本地区应急人道救助主体职责,根据上年度资金募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人道救助支出预算,量入为出。
第二章 临时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是指因意外事件导致暂时性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没有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来访等形式临时向红十字会提出救助救济需求,红十字会给予的过渡性的人道救助。
第十一条 各红十字会对临时救助对象,一般采取提供临时食宿、协助返回、紧急救治、发放救助金和提供转介服务五种方式给予救助。临时发放的救助金根据求助人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500元。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二条 应急救助是指受助者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状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十三条 具有本省户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户籍所在的县级红十字会申请一次性应急人道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雪灾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突发意外伤害(车祸、火灾、事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患重特大疾病(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及癌症等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各级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十四条 依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重特大疾病具体情况和家庭困难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一)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意外伤害救助按照中国红十字会重大灾害救助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二)个体性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救助由各市州红十字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筹资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三)重特大疾病人道救助依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个人承担费用在30000-50000元(含30000元),按3%救助。
2.个人承担费用在50000-100000元(含50000元),按4%救助。
3.个人承担费用在100000-150000元(含100000元),按5%救助。
4.个人承担费用在150000元(含150000元),按6%救助。
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个人承担费用为医疗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剩余部分,核定金额时,在百位上采取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5.其它特殊情况救助,报请执委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专项救助
第十五条 专项救助是指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比较固定的救助方式。
第十六条 各地红十字会根据省级专项救助项目,负责本地区专项救助项目的实施。市、县红十字会根据需求设立的专项救助项目报送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救助立项前进行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实施,结束时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八条 专项救助项目可以冠名,由捐赠者与红十字会签订项目协议书或意向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项救助项目需中止的,事先向社会公告,已接受的案例须执行完毕。
第五章 定向救助
第二十条 定向救助是指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向指定的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须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救助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救助金。
第六章 对外援助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红十字会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和当地党委政府要求,根据自身筹资情况,可对辖区外受灾和贫困地区进行援助。
第二十五条 对外援助方案由各级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对外援助金额超过30万元的,需报省红十字会备案。涉及境外救助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对外援助,各市、县红十字会应积极配合,按规定实施。
第七章 申办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人道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收入证明、受灾情况、困难情况等相关材料,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和填写的表格从省红十字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八条 受理。申请材料一般先由县级红十字会受理。情况特殊的,市、省红十字会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 审核。
(一)县级红十字会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入户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
(二)特别困难需上级救助的,逐级上报市、省红十字会;
(三)各市、县上报省红十字会以及由省红十字会直接受理的救助申请,每月经省红十字会赈济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提交省红十字会执委会审核。
(四)对完成审批程序的救助对象在四川省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拟受助对象姓名、住址、困难情况、救助金额信息。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及时核实情况并报执委会(或会领导)审定作出回应。
第八章 款物管理
第三十条 款物的发放:
(一)应急救助款物通过当地红十字会发放给求助者;
(二)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定向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四)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省红十字会赈济部门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经省红十字会执委会审核后逐级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人道救助款物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人道救助款物。
第三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要进行详细登记记录,内容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妥善保存各类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人道救助工作坚持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红十字会公开人道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第三十六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冒领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法依规实施人道救助工作,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